各市州科技局,省直各有关单位,有关园区、高校、协会学会、研发机构:
根据省人民政府令第292号《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五条规定,现将《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3月21日
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章 评审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八章 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做好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保证省科学技术奖(以下称省科技奖)的评审质量,根据《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以下称《办法》),制定《湖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称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六个类别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产学研用协同创新、鼓励自主创新、鼓励攀登科学技术高峰,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密切结合,促进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引导创新要素向企业积聚;营造鼓励创新的环境,培养和造就一流科学家、科技领军人才和一线创新人才,加速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
第四条 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科学的评审制度,不受任何个人或组织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 省科技奖授予在科学发现、技术发明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并对同一项目授奖的个人、组织按照贡献大小排序。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省科技奖项目的完成人员。
第六条 省科技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除外)所授予的个人、组织,是指在湘的个人、组织或者与在湘个人、组织合作的其他地域的个人或组织。其中,第一完成人应当为全职在湘工作的个人,第一完成单位注册地或登记地应当为在湘的组织。
第七条 省科技奖是省人民政府授予个人或者组织的荣誉,授奖证书不作为确定科学技术成果权属的直接依据。
获奖情况不作为项目立项、资金安排、职称评定的直接依据。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省科技奖相关规则的制定和评审活动的组织、服务与管理。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以下称省奖励办)负责省科技奖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奖励范围和评审标准
第一节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
第九条 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的候选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个人品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学研究或者技术开发工作。
第十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是指候选人在基础研究、应用基础研究方面取得系列或者特别重大发现,丰富和拓展了学科的理论,引领该学科或者相关学科领域的发展,为国内外同行所公认,对科学技术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了特别重大的贡献。
第十一条 《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所称“在科学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中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是指候选人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技术发明,并以市场为导向,积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实现产业化,引领该领域技术的跨越发展,促进了产业结构的变革,创造了重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对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重大的贡献。
第二节 省自然科学奖
第十二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是指该发现为国内外首次提出,或者其科学理论在国内外首次阐明,且主要论著为国内外首次发表。
第十三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重大科学价值”,是指该发现在科学理论、学说上有创见,或者在研究方法、手段上有创新;对于推动学科发展有重大意义,或者对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第十四条 《办法》第八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是指该发现的主要论著已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或者作为学术专著出版一年以上,其重要科学结论已为国内外同行在重要国际学术会议、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尤其是重要学术刊物以及学术专著正面引用或者应用。
第十五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人应当是相关科学技术论著的主要作者,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 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
(二) 发现重要科学现象、特性和规律,并阐明科学理论和学说;
(三) 提出研究方法和手段,解决关键性学术疑难问题或者实验技术难点,以及对重要基础数据的系统收集和综合分析等。
第十六条 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自然科学发现或者科学理论的提出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自然科学奖的候选单位。
第十七条 省自然科学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6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十八条 省自然科学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科学发现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在科学上取得突破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广泛引用,推动了本学科或者相关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在科学上取得重要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推动了本学科的发展,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在科学上取得较大进展,发现的自然现象、揭示的科学规律、提出的学术观点或者其研究方法为国内外学术界所公认和引用,对本学科的发展有一定推动作用,或者对经济建设、社会发展有一定影响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具有特别重大科学价值、在国内外自然科学界有重大影响的特别重大的科学发现,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三节 省技术发明奖
第十九条 《办法》第九条第一款所称的产品包括各种仪器、设备、器械、工具、零部件以及生物新品种等;工艺包括工业、农业、医疗卫生和国家安全等领域的各种技术方法;材料包括用各种技术方法获得的新物质等;器件是指能独立起控制变换作用的单元;系统包括产品、工艺、材料和器件的技术综合。
省技术发明奖的授奖范围不包括仅依赖个人经验和技能、技巧又不可重复实现的技术。
第二十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一)项所称“前人尚未发明或者尚未公开”,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为国内外首创,或者虽然国内外已有,但主要技术内容尚未在国内外各种公开出版物、媒体及各种公众信息渠道上发表或者公开,也未曾公开使用过。
第二十一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二)项所称“具有先进性、创造性和技术价值”,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与国内外已有同类技术相比较,其技术思路、技术原理或者技术方法有创新,技术上有实质性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主要性能(性状)、技术经济指标、科学技术水平及其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经济社会发展的作用和意义等方面综合优于同类技术。
第二十二条 《办法》第九条第二款第(三)项所称“实施后取得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防安全效益”,是指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成熟,并实施应用一年以上,经实践检验,创造了良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
第二十三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人应当是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的全部或者部分创造性技术内容的完成人。候选人排名前三位的应为授权发明专利的发明人(当发明人少于三人时除外)。
第二十四条 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研究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该项技术发明(知识产权)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技术发明奖的候选单位。
第二十五条 省技术发明奖各等级授奖人数一般不超过 6 人,单位不超过3个。
第二十六条 省技术发明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所做出的技术发明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属国内外首创的重大技术发明,技术思路独特,技术上有重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领先水平,推动了相关领域或者本领域的技术进步,已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一等奖;
(二)属国内外首创的重要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较大推动作用,并产生了较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三)属国内外首创的技术发明,技术思路新颖,技术上有创新,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同类技术的先进水平,对本领域的技术进步有推动作用,并产生了一定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原始性创新特别突出、主要技术经济指标显著优于国内外同类技术或者产品,并取得重大经济、社会、生态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的特别重大的技术发明,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四节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
第二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分为技术创新、社会公益、管理科学、科学技术普及和国家安全等五类,分别按各类的评定标准进行评审。
第二十八条 《办法》第十条第(一)项所称“技术创新项目”,是指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活动中,完成具有重大市场价值的产品、技术、工艺、材料、设计和生物品种及其推广应用的项目。
第二十九条 《办法》第十条第(二)项所称“社会公益项目”,是指在标准、计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资源调查和合理利用、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和防治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中取得的重大成果及其应用与推广的项目。
第三十条 《办法》第十条第(三)项所称“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是指应用现代科学技术对管理科学等进行创造性研究,取得重大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
第三十一条 《办法》第十条第(四)项所称“科学技术普及”是指通过创新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在普及科学技术知识、倡导科学方法、传播科学思想、弘扬科学精神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科普作品等。
第三十二条 《办法》第十条第(五)项所称“国家安全项目”,是指在军队建设、国防科研、国家安全及相关活动中产生,并在一定时期内仅用于国防、国家安全目的,对推进国防现代化建设、增强国防实力和保障国家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的科学技术成果的项目。
第三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在设计项目的总体技术方案或者在提出总体学术思想、研究方案中做出创造性贡献;
(二)在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中做出重大技术创新;
(三)在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或高技术产业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
(四)在决策科学化、管理现代化研究取得创新成果,并为相关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
(五)在科学技术普及活动中,选题内容或者表现形式、创作手法上创新性突出,有示范带动作用。
第三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应当是在项目研制、开发、生产、应用和推广过程中提供配套技术、设备和人员等条件,对项目的完成起到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的主要完成单位。
各级政府部门一般不得作为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候选单位。
第三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单项授奖人员、单位实行限额。其具体数额为:
一等奖的人数不超过12人,单位不超过7个;二等奖的人数不超过9人,单位不超过5个;三等奖的人数不超过7人,单位不超过5个;特等奖的人数不超过30人,单位不超过15个。
第三十六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技术创新性突出:在技术上有重要的创新,特别是在高新技术领域进行自主创新,形成了产业的主导技术和名牌产品,或者应用高新技术或通过技术创新对传统产业进行装备和改造,,提升了传统产业,提高了行业的技术含量,增加了产品附加值;技术难度较大,解决了行业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关键问题;总体技术水平和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行业的先进水平以上;
(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显著:所开发的项目经过一年以上较大规模的实施应用,产生了较大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实现了技术创新的市场价值或者社会价值,为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或者国家安全做出了很大贡献;
(三)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明显,项目的转化程度较高,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和扩散能力,促进了产业结构的调整、优化、升级及产品的更新换代,对行业的发展具有很大作用。
第三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进步奖授奖等级根据候选人或者候选单位所完成的项目进行综合评定,评定标准如下:
(一)技术创新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或超过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高,创造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转化程度较高,创造了较明显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市场竞争力强,成果已转化并创造了较大的经济效益,对行业的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调整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社会公益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得到广泛应用,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并在行业较大范围应用,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较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指标达到了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并在行业一定范围应用,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三)管理科学项目类:
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其独特见解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达到国际先进或者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级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重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研究成果有独创性贡献,在国内有重要影响,达到国内领先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广泛应用,产生了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研究成果有创造性,在国内影响较大,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已被国家或者省内决策和管理部门应用,产生了较大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四)科学技术普及项目类:
创作手法上有重大创新,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内容被广泛认识和接受,取得了重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等的示范带动有重大意义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创作手法上有较大创新,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内容在较大范围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显著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等的示范带动有显著意义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创作手法上有创新,在国内影响较大,内容在一定范围被认识和接受,取得了较大的社会效益,对科普作品创作等的示范带动有一定意义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五)国家安全项目类: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重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达到国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十分突出,对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保障具有重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一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领先水平,应用效果突出,对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保障有很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二等奖;
在关键技术或者系统集成上有创新,有一定技术难度,总体技术达到国内同类技术或者产品的先进水平,应用效果好,对国防建设和国家安全保障有较大作用的,可以评为三等奖。
对于技术创新性特别突出,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或者国家安全效益特别显著、推动行业科技进步作用特别明显的项目,可以评为特等奖。
第五节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
第三十八条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授予对象是以学科带头人为核心,以团队协作为基础,依托一定的科研平台,围绕一个学科、领域或某个研究方向,进行长期合作研究与开发,取得重大原创性成果并具备持续创新能力,得到同行公认的科研群体。
团队带头人应当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和个人品德。
第三十九条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授予条件应当总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团队的成立时间原则上应该在十年以上;
(二)团队的研究方向属于国家中长期科学和技术发展的重点领域或国际重大科技前沿热点问题;
(三)学术水平和研究成果国际领先,具有持续创新能力和成果转化能力,已取得多项惠及经济、社会、生态文明建设或者国家安全以及基础研究的重大原创性成果;
(四)团队科研队伍结构合理、组织管理先进、机制运行良好,具有能够长期保持湖南省科技创新团队荣誉的实力和条件;
(五)团队带头人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创新性学术思想。
第六节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四十条 《办法》第十二条所称“外国人或者外国组织”,是指在双边或者多边国际科技合作中(科学技术研究、开发、管理等)对湖南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的外国科学家、工程技术人员、科技管理人员或者组织。
第四十一条 被授予国际科技合作奖的外国人或者组织,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与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等方面取得重大科技成果,对湖南经济与社会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二)在向在湘的中国公民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技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科技人才或者管理人才等方面做出了重要贡献,推进了湖南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
(三)在促进湖南与其他国家或者国际组织的科技交流与合作方面做出重要贡献,并对湖南的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第三章 评审组织
第四十二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组织成立监督委员会;
(二)综合审定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
(三)对省科技奖的提名、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进行监督;
(四)对改进省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
(五)研究、解决省科技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有关重大问题。
第四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15-21人。主任委员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设副主任委员2-3人。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由科技、教育、经济等领域的著名专家、学者和行政部门领导组成。委员人选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每届任期3年。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秘书处,秘书长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分管省科技奖励工作领导担任。秘书处应建立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定期汇报工作制度,根据《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提供综合审定省科技奖具体评审依据等。
第四十四条 省奖励办负责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秘书处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省科技奖年度提名工作方案,发布提名通知;
(二)受理省科技奖提名材料,并开展形式审查;
(三)负责省科技奖初评、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等评审环节的具体组织工作;
(四)负责省科技奖异议处理的组织、协调工作;
(五)研究、拟订省科技奖励政策;
(六)承担省科技奖其他日常工作。
第四十五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专家组成监督委员会。监督委员会组成人选由省奖励办提出,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每届任期3年,委员人数共5-8人。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处(室)负责省科技奖的日常监督工作,负责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
第四十六条 根据省科技奖评审工作需要,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可以设立若干专业评审委员会,对相关省科技奖励项目组织行业评审。
第四十七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委员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可能影响评审工作正常进行时,可由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相关委员、专家代替,并享有与其他委员同等的权利。具体人选由省奖励办提名,报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批准。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变动人数不超过委员总数的十分之一。
第四十八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专家由省奖励办根据当年提名项目的具体情况,从有资格的人选中,按照不低于3:1的比例从省科技奖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其中省外专家的比例不得低于评审专家总数的四分之一。
各专业评审委员会设组长1人,组长应由具备相关评审资格的专家担任。
行业评审专家名单在评审前应当保密。行业评审结束后,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其门户网站上公布参与行业评审的专家名单,接受监督。
第四十九条 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评审可以设国家安全项目评审委员会,负责国防、国家安全等保密项目的行业评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相关部门,协助负责国家安全项目评审委员会的相关日常工作。
第四章 提名和受理
第五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于每年3月20日前发布提名工作文件,明确年度工作方案和候选人(项目)提名时间、方式及资料要求等事项,并在其部门网站公布。
第五十一条 《办法》第十七条第(一)项所称提名专家应当为在湘全职工作的有关专家。有关专家每年只能作为一个项目、团队、或者个人的提名专家。
《办法》第十七条第(四)项所称“提名单位”是指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在其部门网站公布的当年具有提名资格的国家级园区、高等院校、行业协会、学会、研发机构等。
第五十二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省科技奖应当征得候选单位、候选人的同意,并填写由省奖励办制作的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真实客观完整的公示、评价等相关材料。
第五十三条 被提名项目、团队、个人,正式提名前应当在其主要完成单位及工作单位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好后方可提名。
第五十四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认为有关专家学者参加评审可能影响评审公正性的,可以要求其回避,并在提名时书面提出理由及相关的证明材料。每项提名所提出的回避专家人数不得超过3人。
第五十五条 我省个人或者组织在国外以及我省个人在国内的外资机构,单独或者合作取得的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符合《办法》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条件,且成果的主要学术思想、技术路线和研究工作由我省个人或者组织提出和完成,并享有有关的知识产权,可以提名省科技奖。
第五十六条 提名省科技奖的项目所涉知识产权应当不存在权属等方面的争议。
所涉知识产权正处于诉讼、仲裁或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程序中的有关候选单位、候选人,在争议未解决前不得提名。
第五十七条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取得有关许可证,且直接关系到人身和社会安全、公共利益的项目,如动植物新品种、食品、药品、农药、基因工程技术和产品等,在未获得主管行政机关批准之前,不得提名参加省科技奖的评审。
第五十八条 同一技术内容项目已获得省部级或者省部级以上政府奖励的,不得再提名参加省科技奖的评审。
第五十九条 提名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和创新团队奖的主要完成人,同一年度只能作为一个提名项目的主要完成人。同一技术内容只能提名当年省科技奖的一个奖励类别。
第六十条 省奖励办负责省科技奖的受理,并对受理的提名项目进行形式审查。经审查,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受理,并退回提名单位、提名专家。
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项目如被发现存在《办法》或者本《实施细则》规定不得提名的情形的,不提交评审。
第五章 评 审
第六十一条 对形式审查合格的提名项目,由省奖励办提交评审专家进行初评。
第六十二条 初评通过网络评审的方式进行。省奖励办负责制订省科技奖评审的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指标体系。
第六十三条 专业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初评且没有异议或者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内处理的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候选项目、团队,以及通过提名形式审查的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候选人选进行行业评审。
第六十四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对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行业评审结果,采用会议评审的方式进行综合审定。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根据秘书处提供的初评、专业评审委员会评审意见,从湖南经济社会发展全局和科技奖励工作大局出发,公平、公正、客观进行综合审定,不得片面强调部门、行业利益。
第六十五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表决规则如下:
(一)省科技奖的初评由省奖励办随机抽取具有评审资格的同行专家以网络评审方式进行;
(二)省科技奖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行业评审以会议方式进行,以记名限额投票表决产生评审结果;
(三)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的综合评审以记名投票表决方式对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结果进行综合审定;
(四)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及专业评审委员会的评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委员、专家参加,会议表决结果有效;
(五)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人选,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的团队以及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应当由到会委员、专家的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的三等奖由到会委员的二分之一以上(不含二分之一)通过。
第六十六条 省奖励办应当在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官方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已通过提名形式审查和初评、行业评审、综合评审的候选单位、候选人、项目及其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涉及国防、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示。
对经公布无异议或虽有异议,但已在规定时间处理好,且符合相关条件的,可提交下一阶段评审。
第六十七条 省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的评审结果应当征询我省有关单位的意见。
第六十八条 省奖励办可以组织省科技奖有关评审专家、委员对候选单位、候选人及其项目进行实地考察。
省科学技术创新团队奖候选团队、省科学技术杰出贡献奖候选人、特等奖和一等奖候选项目一般应实地考察。
第六十九条 参加省科技奖评审工作的专家和有关工作人员应当对评审项目的技术内容及评审情况严格保守秘密。
第七十条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项是指项目完成人本人,或者与项目主要完成人有近亲属关系,或者与项目主要完成人属于导师与研究生师生关系等利害关系的人员;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二)项和第(四)项所称“本单位”一般是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高等院校则为二级学院等;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三)项所称“奖励类别的评审”是指初评、行业评审以及综合评审;
《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是指评审专家与候选单位、候选人存在知识产权纠纷,或者存在诉讼、仲裁等情况的人员。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的工作人员存在与《办法》第二十一条所列需要回避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七十一条 通过形式审查进入评审阶段未授奖,或者评审结果公布后要求退出评审的提名项目、团队、个人,如再次以相同技术内容提名相同奖种的省科技奖,须间隔一年以上。
要求退出评审的提名项目、团队、个人,应由提名单位或者提名专家以书面方式向省奖励办提出。
第六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七十二条 省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省科技奖候选项目、团队、个人持有异议的,应当在省科技奖受理结果公示期内向省奖励办或者监督委员会提出;逾期且无正当理由的,不予受理。
第七十三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应当表明真实身份。个人提出异议的,应当在异议材料上签署真实姓名及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本单位公章;以匿名方式提出的异议一般不予受理。
第七十四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将异议材料直接提交评审委员、评审专家。评审委员、评审专家收到异议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省奖励办或者监督委员会,不得提交讨论和转发。
第七十五条 省奖励办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应当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规定并能提供充分证据的异议,应予受理。
第七十六条 参与异议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应当对异议者的身份予以保密;确实需要公开的,应当事前征求异议者的意见。
第七十七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承担提名项目异议处理责任。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接到异议通知后,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核实异议材料,并将调查、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送省奖励办审核。省奖励办可以组织评审委员、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接到异议材料后,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调查、核实报告和处理意见的,该项目不提交评审。
涉及国家安全项目的异议,由有关部门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报省奖励办。
第七十八条 异议处理过程中,相关各方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推诿和延误。候选单位、候选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承认异议内容;提出异议的单位、个人在规定时间内未按要求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视为放弃异议。
第七十九条 异议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本年度评审;异议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内处理完毕的,可以提交下一年度评审;异议自受理之日起一年后处理完毕的,应当重新提名。
第八十条 省奖励办应当向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报告异议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并提请决定。
省奖励办应当将决定意见报监督委员会备案,并将决定意见通知异议相关方和提名单位、提名专家。
第七章 监督与处罚
第八十一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设立的监督委员会负责对评审活动进行全程监督,对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办法》及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可视情况建议有关部门给予相应的处理。
每年省科技奖评审结束后,监督委员会应当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省科技奖励年度工作进行评估。
第八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省科技奖的评审和异议处理工作中存在问题的,可以向监督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进行举报和投诉。有关方面收到举报或者投诉材料的,应当及时转交监督委员会或者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
第八十三条 省科学技术奖励实行信誉制度。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建立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提名专家、提名单位和候选单位、候选人等的信誉档案,纳入科研诚信体系,并在本部门网站公布。信誉档案中的有关记录应当作为选聘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授予提名权和省科技奖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八十四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等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科技奖励工作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情形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据《办法》第三十七条有关规定给予处分。
第八十五条 对通过剽窃、侵夺他人科学技术成果,弄虚作假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省科技奖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办法》第三十八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十六条 提名单位、提名专家提名时协助提供虚假数据、材料或者未依法履行公示程序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通报批评,取消年度提名资格,记录不良信誉,并建议相关主管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处理;情节严重的,永久取消提名资格。
第八十七条 中介机构为参加省科技奖评审的项目成果出具虚假分析测试、查新、鉴定、审计等报告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依据《办法》第四十条有关规定给予处理。
第八十八条 参与省科技奖评审的省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委员、评审专家和工作人员在评审活动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有应当回避而未主动回避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取消评审资格或者责令停止参与评审工作,记录不良信誉,并依法给予处分或者建议其主管单位依法处理。
第八十九条 对省科技奖获奖项目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模糊宣传误导公众。获奖成果的应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安全和人民健康。
禁止在商业广告中将商品或者服务表述为省科技奖的获奖对象。禁止利用省科技奖的提名和评审等信息进行各类营销、中介、代理等营利性活动。
对违反前款规定,产生严重后果的,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九十条 省人民政府科学技术主管部门和省级以下各级科学技术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和指导我省的社会力量设奖。
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应当坚持公益为本和诚实守信的原则,不得在奖励活动中收取任何费用。
第九十一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19年3月21日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