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党委组织部、科技局,省直有关单位,各国家级、省级高新区管委会,各高校、科研院所,各有关单位:
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湖南省委组织部 湖南省科学技术厅
2019年1月15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科技人才评价机制的实施办法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分类推进人才评价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8〕6号)、《关于深化项目评审、人才评价、机构评估改革的意见》(中办发〔2018〕37号)、《国务院关于优化科研管理 提升科研绩效若干措施的通知》(国发〔2018〕25号)等文件精神和芙蓉人才行动计划部署,充分尊重科技创新和人才成长规律,进一步营造让科技人才潜心研究,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良好科研环境和氛围,大力实施创新引领开放崛起战略,加快推进创新型省份建设,推动湖南高质量发展作出更大贡献,提出如下实施办法。
一、优化科技人才计划与布局
(一)统筹省级科技领域人才计划。针对不同对象科学设置科技人才计划,明晰支持范围,明确支持周期,减少重复交叉。加强与国家人才计划的对接,已入选国家人才计划的,相应入选省级人才计划,享受相关政策待遇(资金和项目支持不重复)。优先从已入选省级人才计划的专家中推荐申报国家人才计划,形成有效的人才梯队和共同支持的工作格局。加强人才、项目和平台的有机结合,在各类科技计划、机构平台等评审评估中加强人才评价指标权重,对重大研发项目或省级以上科技创新平台(基地)中推荐申报的人选同等条件下优先支持。加大科技人才项目申报查重力度,防止人才申报违规行为,避免多个类似人才项目同时支持同一人才。
(二)引导科技人才有序流动和合理布局。组织申报科技人才计划项目时,对来自边远贫困地区的推荐人选放宽推荐条件,倾斜支持。鼓励各地结合实际积极开展柔性引才,加大对边远贫困地区非全职引进专家的支持力度。探索建立人才共享机制和高层次人才流动培养补偿机制,依托科技专家服务团等,引导发达地区科技创新和人才资源向边远贫困地区流动。
(三)坚持向科研一线和企业科技人才倾斜。坚持以用为本,扩大选才的覆盖范围,根据国家及我省发展需求,重视从战略性新兴产业和成长性好、发展速度快、市场估值高的科技型公司和中小企业中遴选科技创新创业人才。对来自科研(产业、临床等)一线和企业的推荐人选可适当放宽推荐条件,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支持。适当增加省级科技人才计划支持人选来自企业的比例。
二、构建科学合理的科技人才评价体系
(四)改进科技人才项目申报评价方式。各类省级科技人才计划逐步实行年度指南定期发布制度,原则上常年申报、定期组织评审。精简项目申报要求,简化申报表格及流程。针对不同的人才类型采取相应的评审方式,适当减少现场会议评审,对紧缺急需的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团队),建立根据需求引进一个、论证一个、落地一个、支持一个的动态认证模式,对引进的顶尖科技创新人才(团队),按照“一事一议”方式论证支持。积极探索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审,逐步推进专业化、规范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科技人才评价方式。保密项目评审管理按国家及我省科技保密有关规定执行。
(五)科学设立科技人才评价标准。突出品德、能力、业绩导向,把思想政治素质、遵守法律法规、恪守社会公德、职业和科学道德准则作为科技人才评价及入选省级科技人才计划的前置条件。克服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倾向,实行代表性成果评价,突出评价研究成果质量、原创价值和对经济社会发展实际贡献。对业绩成果特别突出或急缺紧需人才,放宽职称、学历和年龄等要求。
对科技领军人才的评价,注重个人评价与团队评价相结合。以把握研究发展方向、学术造诣水平、组织协调和团队建设等为评价重点,杜绝无实质贡献的虚假挂名。
对青年科技人才的评价,注重业绩与潜力评价相结合。除评价科研成果和技术水平外,更加注重对其创新思想活跃度、对专业技术领域前沿方向的把握度、在研究工作中表现出的发展潜质及发展前景的评价。
对海外引进人才的评价,注重成果与实绩评价相结合。加强对其海外教育和科研经历的调查验证,不把海外教育、工作背景简单等同于科研水平,不仅仅评价其依托海外的团队和平台所取得的成果,更关注引进来湘后,依托省内平台及在所在团队中能取得的成果和贡献。
(六)健全科技人才分类评价体系。根据科技人才的工作性质和科技活动特点,对科技人才进行分类评价。
对基础研究人才,以同行学术评议为主。重点评价其代表性成果的原创性和科学价值,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和国家安全重大需求中关键科学问题的效能、支撑技术和产品开发的效果。主要包括其学术思想、观点被同行关注与认可程度,在国内外权威学术组织和学术期刊任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专著,组织主办、承办具有重大影响的学术会议,受邀在高水平会议作学术报告等情况,以及在培养人才团队、提升学科水平等方面的实际贡献。
对应用研究与产业技术人才,突出市场评价,重点评价其代表性成果取得的经济社会效益。主要包括成果的技术创新性、成熟度、稳定性、可靠性,突出成果转化应用、标准制定、关键技术推广等情况及其在解决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问题、支撑引领行业产业发展中发挥的作用。
对科技公共管理服务与实验技术人才,统筹同行评价、服务对象评价、社会评价等方式。重点评价其在提供决策参考、组织科学管理、提供技术支持、强化服务保障等方面的履责绩效和业绩贡献。科技公共管理服务人才突出其成果建议被采纳应用情况和促进决策科学化的实际效果,以及管理服务方式创新、项目执行质量等情况;实验技术人才突出其配合、服务研发工作和完成任务质量等情况。
(七)树立正确的科技人才使用导向。不把人才荣誉性称号作为申请省级及以上科技计划项目、提名省级和国家级科技奖励、职称评定、岗位聘用、薪酬待遇确定等限制性条件,避免与物质利益简单、直接挂钩,使人才称号回归学术性、荣誉性本质。突出人才培养和使用导向,人才计划支持周期结束后,不得再使用有关人才称号。科技人才项目申报书中不得设置填写人才“帽子”等称号的栏目。不得将科研项目(基地、平台)负责人、项目评审专家等作为荣誉称号加以使用、宣传。
三、完善科技人才评价管理与服务
(八)规范科技人才项目评审专家管理。完善科技人才专家库建设,明确专家库入库标准、专家遴选规则,建立专家信息更新、诚信记录、动态调整、责任追究和退出机制,规范专家评审行为。根据项目类型特点,主要选取活跃在科研一线、真正懂行的专家参与评审,充分考虑其专业水平和知识结构,适当扩大青年专家的比重。与产业应用结合紧密的项目,应选取活跃在生产一线的专家参与评审,扩大来自企业专家的比重。开展会议评审的,原则上在评审前公布评审专家名单;开展通讯评审的,在评审结束前对评审专家严格保密。项目评审前应对专家备选名单进行信用核查,允许项目申报人在评审前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确保专家选取使用科学、公正。项目评审后将评审意见反馈给参评对象。
(九)优化科技人才经费使用。强化科研人员主体地位,在充分信任的基础上赋予更大的人财物支配权。科技人才项目经费不再局限用于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可按照相关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用于团队人才培养或引进、自主选题研究、改善科研条件、研修培训和对个人的专项补助或奖励等。简化科技人才项目任务书中经费预算编制要求,除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填列专项经费预算总额和基本测算说明,不作具体科目概算。
(十)科学评价科技人才项目绩效。进一步优化对科技人才项目的绩效评价,主要从项目立项规范性、资金到位及时性、资金使用合规性等作评价,对单个科技人才项目短期内科研产出及经济社会效果情况不作绩效评价,改变片面将论文、专利、项目、经费数量等与科技人才项目绩效评价直接挂钩的做法,建立有利于科技人才潜心研究和创新的绩效评价制度。加强科技人才计划绩效评价结果共享,避免多头、频繁、重复评价人才。
(十一)简化科技人才项目过程管理。减少科技人才项目实施周期内的各类评估、检查、抽查、审计等活动,对实施周期三年以下的科技人才项目以依托单位自我管理为主,一般不开展过程检查,在项目实施期末进行一次性综合绩效考核评价。对经费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的科技人才项目均采取书面验收的形式,不再分别开展单独的财务验收和技术验收,由科技人才项目依托单位自主选择具有资质的第三方中介机构进行结题财务审计。不再将成果登记作为科技人才项目验收的必要环节。
(十二)加强科技人才诚信管理。强化契约精神,严格按照任务书的约定逐项考核结果指标完成情况,考核结果作为项目调整、后续支持的重要依据。对考核不合格的,取消有关科技人才计划称号,收回科技人才支持经费;对考核优秀的,在后续科技人才项目支持等工作中给予倾斜。区分因科研不确定性未能完成任务书目标和因科研态度不端导致项目失败,鼓励大胆创新,严惩弄虚作假。突出岗位履职评价,完善内部监督机制,对依托单位把关不严、监管不力,造成不良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并取消依托单位两年内申报省级科技人才项目资格。
(十三)健全科技人才服务机制。深入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对我省高层次科技创新人才服务的工作方案,加强对科技人才的政治引领和政治吸纳,加大对优秀科技人才的宣传力度。对入选省科技人才计划的专家,以及在湘的国家科技人才计划入选专家,在支持期内强化项目支持、平台建设、创新创业、带培研修、联系对接等全方位、菜单式、个性化服务。积极协调相关部门按政策落实入选专家居留、落户、社保、医疗、购房、子女就学等便利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