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条戒律”

发布日期:2023-02-13 19:16:38 信息来源: 作者:

 

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十条戒律”

2020年07月21日

  近年来,个别党员干部热衷传播网络谣言,网上违规行为时有发生。网络不是“法外之地”,党员干部的网络行为必须受到纪律的严格约束。为进一步严明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营造风清气正的政治生态,省纪委监委就规范我省党员干部网络行为制定“十条戒律”。

  一、不准散布传播违背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省委决定的信息;

  二、不准制造、传播谣言特别是政治、人事谣言,杜撰、散布所谓内部消息和小道消息;

  三、不准泄露、扩散应当保密的内容或者其他尚未公开的事项;

  四、不准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序良俗的信息;

  五、不准利用网络平台搞小山头、小圈子、小团伙,拉帮结派;

  六、不准利用网络红包、转账支付等功能进行权钱交易;

  七、不准利用网络平台捏造事实、编织谎言,对他人进行诽谤、诬告和人身攻击;

  八、不准利用网络平台从事非法营利活动;

  九、不准擅自以职务身份在微博、微信、网络直播、论坛社区等境内外网络平台注册账号;

  十、不准利用网络平台从事其他与党纪党规、法律法规相违背的活动。